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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

文章来源:办公室发布日期:2023-08-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实效,促进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实际需求,结合我市供销系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认定标准

  市供销社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报、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议案、函、纪要等,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外,均须认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公开属性。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

  市供销社要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文字号使用方法,规范文件的发文字号使用和印发范围,其公开属性一般应认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供销社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认定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公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公文,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认定。

  (一)公文起草阶段。市供销社的公文签批单应设置公开属性栏及情况说明栏。起草公文时,起草科室须在公文签批单的公开属性栏目中填写拟定的公开属性。拟认定为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均需在情况说明栏中说明理由。

  (二)公文审核阶段。市供销社办公室应对拟印发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未明确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的,不予履行发文程序。

  (三)公文制作阶段。市供销社印发的非涉密公文,要明确标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分别在正文落款日期结束行左下方标“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发文登记簿也要逐件标注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阶段。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生成后及时在市供销社网站相关文件类栏目中公开全文,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公文生成后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网站相关文件类栏目列表页中公开标题及发文字号,不公开内容,并标注“此件依申请公开”。涉密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当在网站相关文件类栏目列表页中公开发文字号,不公开标题及内容,并标注“此件涉密”或“此件不予公开”。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