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7-08-30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高我市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我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因地制宜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通过改革和创新,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行业指导更有力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市委、市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推进我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姓农、务农、为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更好地履行好社会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给基层更多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快构建为农服务体系,拓展经营服务领域 

  (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社会化服务延伸。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大力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通过租赁农民土地,农民土地入股、托管或半托管等途径,建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种植、品牌化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供应主渠道作用,创新农资服务方式,积极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依法筹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 

  (五)大力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发挥沿海、旅游、产品集散地等优势,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的市场主体作用,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总体规划。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供销社在城市社区建设农超对接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利用政府闲置资产建设的农产品流通设施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对符合条件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品消费、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服务业委、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 

  (六)加快打造网上供销社。发挥供销合作社实体网络优势,积极探索“互联网+供销”形式,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外埠市场与本地市场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全国供销社总社和省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大型电商平台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以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为主体,以农村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为重点,推动开展网络代购代销等服务,开辟“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的电子商务新渠道,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实体销售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市各相关部门在供销合作社电商项目立项和资金上要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农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 

    (七)积极开展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辐射带动优势,积极承接各级政府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委托任务。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统筹整合供销社的城市资源,利用供销社品牌优势,加强与大型商业集团、农产品批发零售商合作,发展城市经营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终端,提升供销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在用地和扶持资金上给予重点倾斜,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市民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 

  (八)稳步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探索金融服务“三农”的新型模式,实现精准、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组建互助保险公司,开展互助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或整合现有担保资源设立担保公司,财政部门给予政策性贷款贴息补助,培育供销合作社金融助农的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葫芦岛银监局、市人民银行、葫芦岛保险协会、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三、夯实基层组织体系,加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九)进一步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径,以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供销合作社社员,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延伸到农民身边,实现组织上、经济上与农民紧密联系。按照合作制原则,落实基层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逐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拓宽基层社选人用人渠道,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可先行试点,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农村能人和机关干部等进入基层社领导班子。积极探索村社共建合作,加强供销合作社与村“两委”协调配合,争取政策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建基地、建合作社、建市场等方式,不断完善生产、生活设施配套,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双向联合,打造村“两委”+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模式,使村社资源互补,实现共赢。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返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十)有序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按照因社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发展规划,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布局。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坚持开放办社,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 ,建立产权联盟纽带和利益共享机制,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对经济实力较弱或名存实亡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结对帮扶、引人带资入社等措施,提升、恢复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能力。对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在承包人认可供销合作社章程和为农服务的基础上,采取承包人垫资抵扣承包费的办法,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要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利用供销合作社的无形资产,依托有实力的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乡镇联合体等组建新型基层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服务,参与现代农业建设。各级工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设立登记和现有基层社规范登记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商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社同步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优势,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具备一定规模、产业发展势头强劲的同类专业社,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合作社提质扩容,增强市场竞争力。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各行业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巩固农资、农副产品流通、日用工业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等传统领域已经组建的行业协会。同时结合实际,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蔬菜、果品、食用菌和蜂产品等各类专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发挥行业协会在构建新型服务体系中的专业平台作用,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四、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体系,增强服务“三农”综合实力 

  (十三)强化社有企业为农服务功能。把为农服务作为发展社有企业的根本原则,按照定位清晰、明确分工、功能互补的要求,明确各类企业服务功能定位,形成社有企业联动服务体系。引导社有企业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粮食临储业务、承担国家和地方化肥、农药、救灾物资储备任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市农委、市供销社) 

  (十四)不断深化社有企业改革。规范社有企业治理结构,加快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发挥董事会在战略制定、监督考核、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实行外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社有企业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成本核算与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灵活用人机制。社有企业改革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要有“防火墙”、“隔离带”,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十五)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促进优势资源融合重组,在农资、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着力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各地区横向联合和各层级纵向整合,实现联合发展,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构建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十六)明确联合社职责。市供销联社要充分发挥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充分履行全系统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职能。各县(市)区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新建、改造基层社,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加快把县级联合社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社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联合组织。(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十七)密切联合社层级关系。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形成责任上下共担机制。制定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为农服务和基层社建设。密切不同层级联合社的合作和联系,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牵头单位:市供销社;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十八)深化联合社机关改革。市县两级联合社要全面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优化联合社机关设置、职能配置、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稳定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联合社机关新招入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联合社机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供销社) 

  (十九)强化联合社资产监管职责。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市县两级联合社要组建供销合作社集团总公司或社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确保社有企业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改革改制、债务处置等事项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下级社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要履行报上级社审核备案手续,进一步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及其社有企业资产的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组织领导与支持 

  (二十)建立完善领导机构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大局。成立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市)区综合改革方案要报经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选好配强县级联合社领导班子。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变动须事先征得上级联合社同意;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不力的,上级联合社有调整建议权。允许上级联合社委派机关干部到下级联合社挂职锻炼,也可以下级联合社委派年轻有为的人员到上级联合社挂职见习。(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供销社) 

  (二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各有关部门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基层组织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和基层组织符合有关政策标准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供销社)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使用的政府产权房产,其产权要无偿划拨给供销合作社或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注入供销合作社。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给同级供销合作社,用于供销合作社改善农村流通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申请,本着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对原始资料不全但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尚无争议的现有土地和房屋确权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给予确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理过户手续时,免收过户等相关收费。(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优先考虑涉农项目。对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土地服务的农业片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应优先安排。基层社及其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基层社会化服务组织,同等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服务业委、市供销社) 

  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对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部门、供销合作社在停息挂账基础上,作本金化解处理。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下岗职工的安置问题。对供销社企业历史形成的负担职工住宅小区水、电社会化管理问题,有关部门应帮助彻底解决,财政部门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市供销社)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不得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供销社) 

  (二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改革自觉性和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取得新突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干部职工培训,造就一支对农民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干部职工队伍。巩固供销合作社系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要求。继承“扁担精神”、“背篓精神”等优良供销传统,弘扬“为农、诚信、创业、合作”的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精神,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身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汇聚起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供销社)